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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提醒

清廉医院建设丨《九项准则》系列学习 医疗不正之风典型案例(二十二)

发布时间: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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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

九项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案例

  被告人刘某系某附属医院(某卫计委下属事业单位)普外科主任医师,全面管理科室医疗、行政等工作,包括对科室人员进行考核,参与医疗设备、耗材的采购申报和论证,指导安排医疗设备、耗材、药品的使用。其在职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医院销售麦默通乳腺活检仪设备和耗材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80万余元;为甲某、乙某向医院销售药品艾素、艾恒、乐加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30万余元;为丙某向医院销售药品力朴素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10万余元;为丁某向医院销售药品盖诺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7万元余;为戊某向医院销售药品吡柔吡星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3万余元,共计450万余元。

  提示

  案例中,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的规定,并且触犯了《刑法》。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0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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